出埃及記廿一1-廿二15 2018.07.16-2018.07.22 靈修默想題目─出埃及記 7/16一 出埃及記廿一章1~11 主僕之間 這是關於社會公平的法律,人身自由是一切人權及追求平等、幸福的基礎。 一、v1~4主人應怎樣對待男性奴隸?我善意公平對待別人嗎? 答:希伯來男子被賣作奴隸,必須服事主人六年,第七年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有什麼補償。若他單身來,就單身離開;若帶妻子來,妻子就和他一同離開。若主人給他妻子,妻子生了兒女;他要單獨離開,妻子和兒女歸主人。 註:當時外邦社會,奴隸是終生作奴隸,不得自由。 二、v5~6男性奴隸可作什麼決定?我知神的愛,願一生事奉神嗎? 答:若男性奴隸公開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;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主人和僕人不再對立,而是相愛的關係。 三、v7~11買婢女有什麼規定?我善待女性,考慮她們有特別的需要嗎? 答:主人選定她歸自己;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。主人既欺騙她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主人若另娶一妻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和好合的事仍不可少。若不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 註:「婢女」可譯為「婢女」、「女奴」、「妾」。此處應是「賣女兒為妾」。 7/17二 出埃及記廿一章12~19 殺人的條例 死刑和刑罰的判定攸關當事者生死和權益,需格外謹慎公平,沒有冤屈。 一、v12~14殺人者應受什麼刑罰?我求神保守,遠離爭吵、凶暴嗎? 答:打人,以致於打死人的,必定處死。若非預謀,乃是意外致人於死,就要設下一個地方—逃城,使他可以逃到那裡。若用詭計殺了鄰舍,就是到耶和華的壇那裡,也要把他治死。(王上2:28) 註1: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後,設立六座逃城。 註2:到耶和華的壇那裡,抓住祭壇突出的「角」。表示把自己看為繫於祭壇角的祭牲,將自己奉獻給耶和華。 二、v15~17哪些行為是死刑?我積極禱告,使父母得到神的恩典嗎? 答:打父母的或咒罵父母的,必要治死。對父母的罪惡、錯誤需積極禱告,使之脫離罪惡。拐騙人口,不論是否賣了,必要治死。 三、v18~19打架傷害怎樣處理?我為自己禱告,不輕易發怒,不與人爭鬥嗎? 答:彼此相爭,用石頭或拳頭傷害對方,若不至死亡,不過躺臥在床,受傷者可起來扶杖而出。傷害者可算無罪,但要賠償對方,因養病無法工作的錢和醫藥費,直到對方完全醫好。 7/18三 出埃及記廿一章20~27 傷害的條例 一、v20~21責打奴僕有什麼限制?我控制情緒,不輕易生氣嗎? 答: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當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是故意或不控制情緒打死,必要受刑。這已違背不可殺人的誡命。若過一兩天才死,是處罰奴僕或婢女過當,可以不用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來的。當然要承擔相當金錢的損失。 註:當時奴僕和婢女是用錢買來的或戰俘,主人有生殺大權,打死不必受罰。 二、v22~25傷害孕婦,怎樣受罰?我追求和睦,遠離紛爭嗎? 答:若男人與男人爭門,傷到有孕的婦女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。傷害者總要按婦女丈夫所提出的,照審判官所斷定的受罰。若有別的傷害,審判官判刑的原則: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 註:「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」是公義審判的原則,不是人與人相處的準則。 三、v26~27怎樣處理對奴僕的傷害?我善待弱勢,不傷害他們嗎? 答:若打壞了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釋放他得自由。若打壞了奴僕或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這牙,釋放他出去,得自由。 7/19四 出埃及記廿一章28~36 牛主和井主 牛是農業社會重要的財產和生產工具,因牛而引起的糾紛必須公平處理。 一、v28~32牛抵觸死人,要如何處理?我照管貓狗等寵物,不造成他人困擾嗎? 答:牛用角抵觸男人或女人,造成死亡;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,牛主可算無罪。若那牛向來是抵觸的,牛的主人雖受警告,仍不把牠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牴觸死,牛要用石頭打死,主人也要被處死。若罰贖命的價銀,他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。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和女兒,都按此辦理。若觸死奴僕或婢女,要罰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。 註:當時奴隸的價格一般是三十舍客勒銀子。 二、v33~34井的主人有什麼責任?我管理好自己所有的,不叫他人受害嗎? 答:主人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。井主要拿錢賠還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 三、v35~36牛互鬥死亡,如何處理?我求主賜智慧,公平處理意外損失嗎? 答:牛互鬥死亡,活牛要賣了,錢平分;死牛也平分。若牛主知道自己的牛向來抵觸人,竟不把牛拴好。主人要將活牛給對方,死牛歸自己。 7/20五 出埃及記廿二章1~4 偷盗的懲罰 第八誡不可偷盗,要落實在生活中。 一、v1偷牛或羊,要受什麼處罰?我不貪圖別人財物,以自己所有的為滿足嗎? 答:偷牛或羊,無論宰了或賣了。偷竊者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牛體積大,認識主人,價值高,必須預謀,才偷得成;羊體積小,迷糊容易得手,可能臨時起意。預謀犯罪比臨時起意,受更大的刑罰。 二、v2~3a對付盗賊,有什麼規定?我求主賜智慧,合宜處理人的罪惡過犯嗎? 答:若賊在夜間挖窟窿,把賊打死,打的人沒有流人血的罪;因為暗夜看不清楚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看得很清楚,就有流人血的罪。 三、v3b~4賊被抓到,怎樣處理?我拒絕貪念,不落入陷阱、災禍嗎? 答:賊被抓到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為奴隸,還他所偷的東西。若所偷的牛、驢或羊仍在他手下活著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加倍賠,是處罰。 7/21六 出埃及記廿二章5~9 爭議的處理 一、v5~6放牧牲畜、燒荊棘有什麼責任?我不佔別人的便宜,不叫別人損失嗎? 答: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任憑是故意,要佔別人便宜。拿自己上好的賠,因為神是公平的,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。若點火焚燒荊棘,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,為自己的過失負責。 二、v7~8託管的金錢或物品失竊,當如何處理?我接受有意外損失嗎? 答:若從託管之人的家被偷去,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就要到審判官那裡,在神面前宣誓作證,自己沒有拿鄰舍的物件。物主就要接受誓言,不再追究。受託管者只能盡力,沒有責任保證不失竊。 三、v9有爭議的案件當如何處理?我與人相爭或到神面前禱告,公開公平處理? 答:任何有關侵權的案件,無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任何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這是我的。雙方就要把案件帶到審判官那裡,審判官定誰有罪;敗訴者要加倍賠還。加倍賠還的規定,遏止居心不軌的爭奪。 7/22日 出埃及記廿二章10~15 託管與借用 一、v10~11交付的牲畜有意外,應怎樣處理?我接受損失,不與人爭吵嗎? 答:信任鄰舍,才會把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。若牲畜死或傷,或被趕出去失蹤,無人看見。看守的鄰舍就要向耶和華起誓,沒有拿。主人就要接受誓言,看守的鄰舍不必賠還,主人不可再爭吵。 二、v12~13看守者何時要賠?何時不必?我求主賜智慧,合宜處理損失嗎? 答:若牲畜從看守的鄰舍那裡被偷去,鄰舍就要賠還;因為牲畜關在欄內,並且會走動、鳴叫,不應失竊。若被野獸撕碎,這野獸必非常凶猛,看守的人沒有責任冒著生命危險與野獸打鬥;把撕碎的帶回作證據,就不必賠。 三、v14~15向鄰舍借牲畜,有什麼責任?我求主賜智慧,處理工作的需要嗎? 答:向鄰舍借牲畜作事,例如:借牛耕田,借驢載物。若所借的牲畜死亡或受傷,本主不在場,借的人就要賠。若本主在場,看到事情的經過,就不必賠。若是雇牲畜作事,牲畜死亡或受傷,就不必賠;因為是出錢雇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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