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論同性戀(中) 賴建國 2017.07.09
講壇 聖經論同性戀(中) 賴建國 2017.07.09 讀經:利十八22、廿13;羅一26、27;林前六9、10
一般人講到在聖經裡面有關同性戀的相關經文,一個是創世記19章,所多瑪城的事情;再來是利未記18章和20章,那是上帝藉著摩西給以色列人的律法;撒母耳記上18~20章講到大衛和約拿單的故事,因為同性戀的人都說,大衛和約拿單是同性戀,這是污衊他們。還有新約,羅馬書第一章和哥林多前書第六章。
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是上帝給百姓的律法,羅馬書跟哥林多前書,是上帝藉著保羅給我們教義的書信,這是真理的標準,不可以打折扣。先看到利未記18章22節,上帝說不可以與男人交合,像與女人一樣,這本是可憎惡的。利未記20章13節說,人若與男人交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行了可憎惡的事情,神要把他們處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這個地方剛才講到,我自己讀聖經,舊約裡面,大概很難再找到有什麼字,比可憎惡的事,還要更重的字眼。你可以講說這是上帝深惡痛絕的事情,跟這個拜偶像、跟交鬼的事情等等,差不多是等量齊觀。
不同看法 但是贊成同性戀者怎麼解釋這段經文呢?反對同性戀者怎麼看這段經文呢?那我們怎麼解釋這段經文呢?支持同性戀者釋經的理由是:這是利未記,利未記的這些律法都是跟禮儀有關,然後這些禮儀有關的律法,他的不潔淨等等,在新約裡面都已經過去了,已經廢止了。這裡所禁止的是,古代近東的廟妓,或是孿童,而不是近代推動同性戀者講到的兩情相悅的同性愛。但是反對同性戀者的理由,就是我們講到說,他們是不道德的事情,還是一個不潔淨的事情,這兩個認定是不一樣的。
按正意解經 反對同性戀者的理由講到說,利未記18章跟20章所講到的是普世道德的禁令,古今都不變,錯誤的道德行為不會因為動機而給他合理化。這邊我們要看到說,這個經文到底怎麼解釋他,可能至少包含這幾個點:
第一、古代近東的背景,沒錯,在巴勒斯坦那邊或是我們稱作迦南地,就是有一些人是有同性戀的性行為,這些事情都是上帝所深惡痛絕的事情。這也難怪,上帝要把他們趕出去,上帝也提醒以色列百姓,如果你們也照樣來行的話,我也照樣會把你們吐出去。
第二、這邊所講到的,是禁令的形式。這是講到說,舊約裡面的律法,學術界一般把他分成兩大類的律法:一種稱為禁令,像是十誡,就是說,你不可以做什麼事情,應該做什麼事情。這是絕對的禁令,是不可以更改。另外一種,是屬於叫做案例法,前面有一個如果;就是如果你遇到什麼狀況,你可以做什麼跟不可以做什麼。但是,利未記18章跟20章,都是屬於像十誡那種的禁令,是不可以更改的,而且,跟其他的死罪是連起來一起看的。
第三、這是解釋這段經文另外一個很重要的,就是,利未記18章和20章適用的範圍,不是講到禮儀的潔淨與否,而是家庭倫理的方面,這是從古代到現代都要關心的。
大家庭與性道德 利未記18章和20章的上下文,都是講到家庭的環境。古時候以色列人,可能是大家庭的情況比較多,可能有兩代到三代住在一起,一個大家庭裡面可能有30~40個人。這麼多人,有男有女,有老有少,接觸機會這麼密切,所以利未記18章和20章就特別講到,在這樣的情況,要如何來嚴防性的越界。就是講到性道德和性倫理的事,是非常重要的事情。這是我們講到,一個社會,如果倫理道德低落,他的性道德是不一定低落。可是一個社會如果性道德低落,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是一定敗落的。
再有,孿童的問題,上面講到說是廟妓裡面同性的性行為。請大家特別注意,那邊提到的字「可憎的事」。這就是我在整本聖經裡面,很難看到哪一個字,比這個字更重的字眼,是上帝所深惡痛絕的事。既然是如此,我們在這上面就要非常非常的認真。
舊約與新約 以上是舊約時代,那麼新約呢?新約有延續這樣一個教導嗎?有的!但是,我們先把利未記潔淨不潔淨,再跟大家做一個交代。各位看到利未記的文學大結構,利未記一共27章。1~7章講到敬拜、獻祭;23~27章講到敬拜、節期;8~10章講到祭司的就職;21~22章講到祭司的條例,而最大篇幅就是講到潔淨。而潔淨也可以分成兩類:一類是11~15章,講到禮儀上面的潔淨或不潔淨。那個跟罪無關,那裡講到包括肉食方面,或是有人有血從身體流出,或是講到夫妻交合事情。還有利未記13~14章講到大痲瘋的事情,這些都和罪無關。
舊約禮儀停止 可是這些事情在新約裡面,耶穌基督來以後,都作了處理:耶穌潔淨長大痲瘋的病人,耶穌醫治12年血漏的婦人,耶穌甚至叫死人復活,就是把利未記這邊的問題都處理了。再有,使徒行傳第10章,彼得見到異象,有天上的布下來,裡面有各種動物,聖經說:上帝所潔淨的,人不可以把他當作不潔淨。所以肉食方面,我們也不再受到利未記第11章的限制。所以我們弟兄姊妹,今天關於吃肉的問題,除非你有健康的考量,或是其他衛生的考量,聖經裡面沒有給我們基督徒任何的限制,可以感恩的放心領受。
道德不可更改 但是利未記第17~20章講到,道德上面的不潔淨,那是和罪有關。而且利未記18章,那是指出有哪些的罪;20章講到這些罪要受到什麼樣嚴厲的懲罰,只有在這裡有提到。這些都是屬於道德方面的,是不可以更改的,這是我們要特別小心的。新約裡面也可以看到,他繼續發展這個主題,而且強化他。所以這個跟講到禮儀上面的潔淨、不潔淨,被廢止了,被改變了,不一樣。反而這裡關於道德方面的規定要求,在新約裡面是更加的強化他。
新約的定罪 特別在羅馬書第1章和哥林多前書第6章看到兩處經文和這個有關。這兩段經文列出的罪,都是按照十誡的順序,指出說,外邦人還沒有信主的時候,他們是在一個什麼樣的罪惡環境裡,或者講說,我們這些人,我們還沒有信主之前,是在什麼樣的環境裡面。但是,信主了,主帶領我們脫離這些的罪惡,那是用十誡的次序內容講到的。但是,十誡的第七誡講到說不可姦淫的,在那兩段經文都特別講到說,跟同性戀有關。
其實保羅可能不是故意要特別為難同性戀的事情,而是說,他在解釋這個經文的時候,解釋這些跟道德有關的罪,他在提到跟姦淫有關的時候,就提到同性戀的事情,因為在當時那個社會影響很大。保羅說,我們要從這裡出來的。所以這是我在這邊要特別跟大家講到的。
聖經的權威 有一次我參加一個研討會,前面有幾位陪席的講員。其實那一次應該和這次的題目完全無關的,可是不知道什麼緣故,中間有一位講員,就講到說,聖經反對同性戀,是因為聖經的作者都是異性戀者。旁邊有一位宣教士,他是新竹信義神學院的老師,就轉過頭來對這位講員說「某某牧師,你剛才講這個話,其實,背後裡面更深的原因就是,你對於聖經權威的看法。聖經裡面的話,合乎你意思的,你說這是上帝的話;聖經裡面的話,不合乎你意思的,你就說那是異性戀的人寫的,我們的上帝哪裡是這樣說的?聖經是上帝的話,是聖經來塑造我們的信仰,聖經做為我們信仰的準繩,做為我們行事為人的標準,而不是我喜歡,我就說這是上帝的話,我不喜歡,我就說他是另外的人寫的,跟我不適用,這不是我們的信仰。」
唯獨聖經 我們的教會,就是像馬丁路德五百年前所講的一樣,站在上帝的話語上面。宗教改革,今年剛好是五百週年,這個話今年大家可能都聽了很多。宗教改革裡面很重要的三個:唯獨聖經,唯獨信心,唯獨恩典。但是,唯獨信心和唯獨恩典都是根據於唯獨聖經。若我們連聖經都不遵從,其他都是空的。所以我才講到說,聖經怎麼說,我就怎麼樣的相信;我這樣相信的,我也這樣見證出來,我就把他活出來;我這樣活出來,我也這樣的來教導我的弟兄姊妹,告訴大家。(下期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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